领养小孩上户口的程序包括:
- 提交收养申请书。
- 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然后,可以凭《收养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如果婴儿已经办理过出生登记,可以凭《收养证》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移到养父母户上。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